
公司董事負受託義務(fiduciary duty),對公司與股東負責;主管機關若強制企業揭露ESG資訊,不啻介入公司經營決策,可能侵害董事會的經營判斷權。實證研究顯示ESG表現與公司財務績效不具備絕對的正相關,在法律責任方面,若企業在永續報告書有不實陳述或漂綠行為,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詐欺條款的法律風險。判斷是否違法的要件為是否該當重大性、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決策之實質可能性、硬資訊、軟資訊與前瞻性陳述等。本課程從公司目的、公司治理、永續報告書與證券詐欺等角度,輔以學說與實務判決,探究ESG揭露法制之迷思與發展。

若企業為使其營運符合ESG之概念,僅揭露正面資訊而刻意隱瞞負面資訊(通稱漂綠Greenwashing),倘永續報告書所揭露有重大(Materiality)不實情事,該企業及其負責人是否會構成ESG之不法詐欺行為而須負證券詐欺之相關法律責任?若永續報告書之漂綠行為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,即有構成證交法下證券詐欺之可能。本課程透過美國判例法探究何種資訊可該當證券詐欺之重大性要件,並建議公司發布永續報告書前,應先交由公司法務或律師檢查確認,以免因資訊揭露不實而構成證券詐欺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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